中国税务 1995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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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际惯例谈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一个时期,税收国际惯例成为税收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这是好现象,说明已经引起高度重视。这对推动我国国际税收研究向深入发展,从而正确指导我国税收实践大有裨益。但从当前一些文章来看,对此的一些认识很值得研究,有必要从基础理论方面把它搞清楚。本文仅就几个问题,简而述之。意在搞好基础,以利向高层发展。
1、概念的表述,是应该称“税收国际惯例”,还是“国际税收惯例”。目前一些文章的表述很不一致,就是在同一篇文章中,同时出现两种表述的,也不鲜见。笔者认为,国际惯例是已经取得共识的一个固定法学术语。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包括各法律部门及法学分支的国际惯例。如外交国际惯例、商贸国际惯例、投资国际惯例……。国际税收惯例容易让人认为是国际税收的惯例,而不是税收方面的国际惯例。众所周知,在我国税收理论界,对国际税收有不同看法。如从税种方面看,有人认为国际税收不包括关税、流转税等。从国际法方面看,国际税收不包括税收协定以外的国际条约中的税收方面条款等。这样,国际税收惯例的外延肯定比税收国际惯例的外延窄得多。税收国际惯例显然应当包括国际法中任何部门的税收方面的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