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重复课税以其性质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税制性的重复课税、法律性的重复课税和经济性的重复课税;以其发生的范围为分类标准,又可分为国际间的重复课税和国内的重复课税。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又称“经济性的所得税重叠课征”,指的是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收益要并入利润总额,缴纳公司所得税,当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时 ,股东个人还必须作为投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息公司源泉扣缴。关于国际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问题,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过或多边税收协定加以解决,本文试就国内对股息重复课税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谈谈拙见。
一、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