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2期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五则
上一篇 下一篇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中讲:“记载资金的帐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会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以年初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文中的“增加部分”如何理解?(安徽省霍山县税务局直属分局 汪正生)
答: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按年征收印花税,一般是在年初时计税贴花。上述规定中所讲的“增加部分”,是指资金帐簿的年初帐面余额,减去上一纳税期已缴纳印花税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数后的增加部分,即两期相比净增加的金额。年内固定资产或自有流动资金既有增加也有减少的,按增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