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1992年6月2日 国税发[199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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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对危房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商量,具体规定如下: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的,应按投资全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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