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5期 来搞摘登

对自有流动资金贴花的看法

李天宏 上一篇

现行印花税对自有流动资金的解释,笔者认为不尽确切。自有资金的概念,目前会计界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经常占用,不须偿还有权长期独立使用的资金”;另一种是“由国家拨入和企业内部自筹的,归企业长期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这两种定义,从概念上讲,都没有准确地对“自有资金”作出确切地解释,只是强调了“自有”二字。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理解“自有资金”的涵义呢?我个人认为,“自有资金”单从其本身含义讲,应该是企业既有所有权,又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那部分资金。所有权是先决条件,占有权和使用权是附加条件。只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的资金,只能称为非自有流动资金或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对职工集资投入、联营投入的资金,因为企业对此项资金只能视同自有流动资金管理使用,而无所有权,不应笼统地解释为自有流动资金,亦不应按自有流动资金的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