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4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浅谈外资企业销售佣金的税收控管

段威平 上一篇 下一篇

销售佣金是指外资企业为推销自己的产品,按成交额的比例或定额支付给居间人的酬金。现行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为销货而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均可列入销售费用科目。”但目前我国的涉外税法及会计制度对销售佣金的控管没有具体规定,加之有些外资企业的决策者任意歪曲理解与执行,致使企业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利润以销售佣金的形式流人个人腰包或演变成其它转移利润的手段。因此,必须对其加强管理,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一点浅见。

一、需要弄清及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销售佣金范围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实际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上。第一种观点: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应列入销售佣金范围。第二种观点:企业为推销产品不公开地另行给购买方经办人及有关人员一定数额的现金、实物、礼品应属于销售佣金范围。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构成销售佣金范畴。从概念上讲,作为销售佣金的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居间人的资格;二是为成交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三是获取必要的酬金。购、销双方的有关人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成交产品提供劳务并获取酬金,但不具备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因此不能作为销售佣金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第一,销售提成是外资企业的决策者根据本企业职工推销产品所付出劳务的多少,按产品成交额的比例或定额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属工薪及奖励基金范畴。其会计处理程序,应在企业董事会核定的工薪总额基数范围内列支,超出基数部分,应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实行大包干销售提成的销售人员(销售提成中包括职工的工资、差旅费、交际应酬费),其销售提成列支渠道虽然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列支,但不属于佣金范畴,而视同销售费用项目下的独立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和其它经费范围。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或交际应酬费,外资企业不能再单独提取,否则会造成双重列支问题。第二,企业为推销产品给购买方经办人及有关人员的实物、礼品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而支出的一种社交费用,属交际应酬费范围。至于私下另行付给国营、集体购买方经办人及有关人员一定数额的现金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当然也就谈不上税前列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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