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问题解答

关于地方税的问题解答

地方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问:我国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三资企业是否适用?

(陕西省宝鸡市税务分局 宋喜良)

答: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 “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个暂行条例是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租成部分,根据上述决定,目前暂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仍应按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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