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涉外税收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规定综合介绍(三)
上一篇 下一篇九、开采海洋石油的税收优惠
(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如果拥有两个合同区,其中一个合同区由于中止作业等原因而发生的亏损,可以从另一个合同区的收入中弥补,并按企业所拥有的两个合同区汇总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二)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对石油作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工商统一税,
1、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2、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3、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