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期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有关税收问题简介魏志梅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有关税收问题简介

魏志梅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六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们正确处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很多,其中免纳捐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使馆及使馆人员享有免税的特殊优遇,是被若干年来的国际实践所证明了的外交惯例。本文试是该条例所涉及的免税规定作一概括性介绍。一、使馆的税收豁免

条例第五条规定,使馆所拥有的不动产——使馆馆舍免税捐税。所谓使馆馆舍即使馆使用的和作为使馆馆长官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我国对于城市的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产多寡,依照房价、地价或租价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对于使馆馆舍则免予征收。但为使馆馆舍“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这里是指为使馆馆舍提供安装、维修等服务所收的含有营业税的费用,不得要求豁免。条例规定,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是指诸如使馆办理签证所收取的签证费等可以免予纳税。二、使馆人员的税收豁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