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1期 来稿摘登

将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减法”改为“加法”

(浙江省税务局 王志雄) 上一篇 下一篇

对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在试点时曾提出使用“减法”和“加法”两种,由于当时条件的关系,最后决定采取“扣税法”或“扣额法”,也就是扣除各项因素通称的“减法”。执行以来由于企业扣除项目的内容、形式和核算方法的繁杂,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并发生不少问题。随着增值税扣除范围的扩大,税率的简并和趋于一致,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认为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使用“加法”的条件和必要性己初步具备。现在,先举例看使用“减法”和“加法”计算的税负结果基本是一致的。

增值税“加法”的计算公式可表达为: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销售工厂成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和福利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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