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4期
来稿摘登
完善税制必须同时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上一篇进一步完善税制,必须同时改革和完善与之有关的价格体系、财政管理体制、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只有同时进行这些改革,才能使税制改革事半功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它对税收收入级次的划分基本上是按照两种情况确定的:一是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二是部分税种是按税种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虽然有不少优点,但它仍没有解决地方吃中央大锅饭的问题,没有适应横向联合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政企职责分开和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
为了消除上述弊病,必须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及与之密切相连的税收管理体制和税务部门机构设置。首先实行完全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取消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对构成财政收入市体的如产品税、增值税、盐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划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其他则可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其次,税收立法权、调整权由中央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入中央固定收入的各税种的解释权、开征与停征权、减免税由中央管理,划入地方固定收入的各税的解释权、开征与停征权、减免税则由地方负责。同时,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要适应财政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要求。振兴牧区经济加强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