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构想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改革社会劳动保险制度也势在必行。目前的社会保险和企业职工劳保办法,矛盾重重,开支巨大,已经日益显露出种种弊端。笔者认为,要妥善地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平衡各方面的负担,必须开征社会保险税,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开征社会保险税是把国民收入从初次分配改变为再分配,是在利润形成阶段对企业与个人的纯收入进行的一次调节。社会保险的概念,我国按现行的规章制度在其基本职能方面可以进行如下的划分(见表一):[表一]
开征社会保险税,目的就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用税收形式稳定地、均衡地、充裕地巩固下来,使之不受企业成本高低和利润多少的影响,如果税率合理,就能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劳动力使用,努力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并且通过这项税收的“返还性”,使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马克思说:“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保险税实行专款专用。国家通过征税,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社会福利保险事业。这就充分体现了国家和劳动人民利益的根本一致性。社会保险税的征收范围现阶段应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及中外合营企业等。这和社会保险的受益者是一致的。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最终将同时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方向发展。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指出的:“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应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在进行消费资料的“个人分配前,还得从里面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10页)根据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排应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另一类就是在消费资料个人分配之前扣除的那部分用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苏联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是按照这个原则建立起来的,作为享受保险待遇的社会成员,是不交纳保险费的。马克思的话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提出来的。但是,社会保障的发展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社会保障费用究竟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多大的比例也要与本国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比如:有些社会主义国家象南斯拉夫、匈牙利都采取了个人交纳保险金的做法,而且比例相当高。南斯拉夫交纳的保险金相当于工资的13%,匈牙利交纳的保险金相当于工资的4—10%。因此,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征收范围也要把向全社会成员征收作为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