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4期 体制改革

关于中央地方税种划分依据的探讨

周少云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中央“七五”计划的战略部署,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过渡到以划分税种为核心的分级财政体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是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具体说来,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财政体制上长期存在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中的“互挤”现象,有效地破除地方财政吃中央财政的大锅饭现象,逐步硬化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第二,能够比较好地实现各级政府职能所需要的社会公共财力、有利于稳定各自的收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可以冲破原有财政包干体制所形成的垄断财源和划地为牢的封锁现象。为适应和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广泛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实行分税制,也是为形成一个广泛的、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和使税收调节贯穿到商品经济的全过程,提供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的保证。因此,加快改革的步伐,尽早使分税制出台,实现名副其实的分级财政体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分税制只是财政体制改革方向的一个基本目标模式,具体如何划分税种,即划归中央、地方、两者共享的税种的各自客观依据是什么,这必须从理论上加以阐明,否则,划分税种就会失去科学的依据,分税制也只能停留在抽象的理论上,缺乏指导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下面着重就划分中央地方税种的基本客观依据,作一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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