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读者·作者·编者

答读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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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26号通知,决定从1986年1月五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恢复征收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以什么为计税依据?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贵州省凤冈县曾华)

答:农村信用社属其他金融机构,对其征收营业税,按照对银行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金融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银行及其它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等其他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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