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答读者问本刊编辑部

答读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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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金汉同志:

你来信谈到,与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同时出台的六个税收条例。以草案的形式颁布不足以体现税收法令的威力,为什么不颁布正式的税收法规?对于这个问题,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讲得很明白。他说:“鉴于目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经济情况变化很快,各个税收条例(草案)尚需在执行中不断充实和完善,拟请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以草案形式颁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加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制定税法。”根据这一建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六个税收条例尽管是以草案的形式颁布,但由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颁布的,所以仍具有法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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